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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如何保护“数字原住民”

字号+ 作者:狼虫虎豹网 来源:百科 2025-07-05 23:26:07 我要评论(0)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举例来说,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的“刘学洲事件”,就反映出治理网络欺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也专门就防治网络欺

值得一提的未成网络是,《征求意见稿》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年人举例来说,保护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的立法“刘学洲事件”,就反映出治理网络欺凌的何保护数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征求意见稿》的字原住民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也专门就防治网络欺凌作出了相关规定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今年央视财经频道“3·15晚会”上,未成网络一则新闻让不少家长闻讯色变——

时下风靡的年人儿童智能手表,竟然摇身变为“行走的保护偷窥器”。不知不觉间,立法它们将孩子的何保护数种种个人信息收入囊中。

如此乱象,字原住民或在不久的未成网络将来得到有效治理。3月14日,年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其中,对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六项义务。

而在网络世界,未成年人可能遭遇的并非只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诸如网络信息内容、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等,都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议题。

近日,就《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影响等话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并对此有深入研究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

回应了“刘学洲事件”等社会热点问题

法治周末:前不久,《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义以及法规出台的社会背景,你有何观点?

朱芸阳: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我们可以梳理出这样的时间线:

2016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1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施行。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其中一大创新和亮点就是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2022年,《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较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篇幅翻倍。它不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内容一脉相承,而且在网络素养培育、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举例来说,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的“刘学洲事件”,就反映出治理网络欺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也专门就防治网络欺凌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以及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等等。

法治周末:至今为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其实施后,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朱芸阳:比如网络素养培育,原有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网络素养教育是实现网络保护的基石,培养网络素养教育,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把握网络时代的发展机会,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应对网络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正确应对信息安全、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网络风险,从根本上实现保护和发展并重的立法目标。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是其中一大亮点。其中第二章“网络素养培育”,特别是从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都与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密切相关。

又比如,最初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关于网络游戏适龄提示的相关内容。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适龄提示义务,即“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再比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也是特色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条例制定的上位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并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也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则。

这些例子都说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处于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立法者吸收了已经被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成熟经验,既能通过立法填补空白、完善管理,也尊重了现行成熟的管理制度,既体现了立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体现出前瞻性和包容性。可以预见,未来相关主管部门也会进一步采取相关举措,落实和强化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法治周末:在你看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后,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朱芸阳:目前来看,此次立法有助于拉齐实践中不同企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总体来说,现有的行业头部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投入比较多,实践经验丰富,在合规方面也通常会直接对标国际上通行的未成年人保护做法,因此,这些企业未来的合规压力相对较小,而且甚至可能会给其他中小型企业作出一定的表率。但是,对于一些小企业而言,如果前期存在不规范、不当行为的,那么,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面临的合规压力较大。

精准地落实了相关平台责任

法治周末:能否对此次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进行解读?

朱芸阳:我个人认为,《征求意见)》几经易稿,是经得起考验的,且亮点明显。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地使用网络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普遍诉求,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能够在面对国际共性问题的同时,充分立足我国国情,很多规定能够切中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见其确实是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的结果。

举个例子:在我国一线城市,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网吧”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未成年人使用智能手机很普及,甚至一线城市的不少孩子还能同时拥有多种智能终端设备,但全国各地并非都是如此。比如,在一些边远或者相对贫困的地区,那里的孩子要上网可能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这就使得处于不利地位的孩子们可能丧失了通过网络平等发展的机会。

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的上网条件,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多处采用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提法。相对以往法规的二分法,此次采用了“三分法”,即认为:部分网络信息即使并不违法,但也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此外,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诸如时下流行的儿童智能手表等等,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一样,也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制对象,同样需要依照本法履行相应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如第六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说,这一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回应了社会现实关切,其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的。

过去,很多人没有特别注意到儿童智能手表、iPad等智能终端设备。但现实是,智能终端设备同样存在着安全隐患。特别是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实质上是会放大未成年人可能存在的网络风险,孩子们更容易脱离家长的监管范围。比如,如果孩子看电视,家长很容易就能看到电视播放的内容,对于出现的不良内容等可以及时引导或制止观看。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使用的是儿童智能手表、iPad等智能终端设备,相比较而言,家长更不容易发现潜在的网络风险,对于可能存在的不当上网行为难以监管。

因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固然肩负着非常重要的监护责任,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产品,家长们本身可能也会力不从心。这时,我们有必要通过增加社会公共供给,例如,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平台责任等,给予家长、未成年人更多提升网络素养和防范网络风险方面的支持。

因此,对企业而言,父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与企业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并且,《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借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明确了相应义务和职责,可谓精准地落实了相关平台责任。

网络保护并非一种“消极的保护”

法治周末:根据您的研究,英、美及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如何?其中是否有可供借鉴的相关经验?

朱芸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信息技术的提高和普及,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经历着信息化、城镇化趋势,虚拟的网络世界给青少年带来数字机遇的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确也随之凸显出来。但是,我个人有两个观点,一是,风险不等于危害,二是,更重要的是给未成年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或者可以理解为促进未成年人网络发展。

近年来,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颁布方案或者积极推进相应的法案出台。例如,澳大利亚的《儿童安全在线法》、英国积极推进的《在线安全法》等。当然,各国根据各自国情的差异,立法的侧重点和规制措施也有所区别。

从2019年开始,英国更为积极地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风险。除了出台《在线安全法》外,英国还根据不同的具体行业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指南,内容可以说是非常细致的。同时,英国特别关注网络色情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这对我国也是有启发意义的。

目前,多个国家的共识是:将未成年人屏蔽在网络世界之外已经是不可能、不现实的,因此,网络保护意味着要保证他们能够合法、安全、健康地使用互联网,而并非一种“消极的保护”。

事实上,在这个时代,由于地域、财富等现实差异的存在,已经造就了难以跨越的“数字鸿沟”。对未成年人而言,我们更应该积极保障他们在网络上的受教育权。换言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宜疏不宜堵,从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利的正面视角,尊重“数字原住民”的客观成长规律,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出发,既保护其免于因接触网络遭受负面影响,又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介带来的资源与发展机会。

我们对待网络媒介和产品的态度也是如此。例如,曾有朋友问我:“能否像禁止儿童吸烟一样,禁止他们玩网络游戏?”我的回答是:“不能。”

烟是已经被证明对健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网络游戏的类型和内容本身是多元化,不应当将网络游戏视为洪水猛兽。比如说,一些益智类的网络游戏,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学习的工具。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切断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途径,而是要把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他们,包括教育和引导他们如何合法、安全、健康地上网。

从网络内容信息的角度来说也是一样。网络信息内容虽然良莠不齐,但是同样,网络世界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既有趣味性,又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成长和益智教育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一方面,从观看时长、消费限制等方面进行管理规制,另一方面,从增加有益的内容供给,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而不能直接剥夺未成年人上网的权利,把他们禁锢在所谓的“安全花园”里。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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